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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新政以后科研单位和小企业的改革方向


种业新政以后科研单位和小企业的改革方向

  □□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世煌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开启和推动我国育种和种子产业升级换代的新阶段,对种业科研人员是最大激励,对种业企业无疑也是最大的利好。《意见》的关键是要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优势,力求实现三个目标:品种、产业和管理。具体说来就是培育突破性的新品种,发展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促成管理体制创新和改善种业管理。

  但是,从目前对《意见》的一些解读中,各方言论异口同声地说要强制淘汰小企业,小企业要破产,淘汰,歇业……似乎大有灭顶之灾,显然对《意见》的理解有片面性。关于小企业的未来命运和方向,关于合理配置资源的问题,被忽略或者误导了。

  从整体来看,我国种业发展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积累了市场需求。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都相当丰富,但是长期没有形成竞争实力,在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面前缺乏应对挑战和反击能力。原因在于资源配置不合理。有创新能力的大公司被束缚手脚,小企业找不准方向,科研单位难圆自己的多重梦想……这些不同层次的产业资源和科技资源都没有发挥出各自的优势,种业的无序竞争,不合理地消耗着我们的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重新配置我国现有8700家种业企业的产业资源和近千家科研单位的技术资源,才能发挥出竞争优势。其中的关键是促成小企业的合理转型和资源重新配置。

  首先要实事求是,合理定位。被迫淘汰的将是那些在竞争中行为不规范,谋取不当利益和在市场经济中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公司。所以,在资源重新配置和转型的背后还有淘汰,这里面既有法制的力量,更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在当前的管理体制下,重新配置资源需要政府引导。《意见》的出台就体现了宏观引导的启动力量,而深入的资源整合主要靠社会需求和市场规律,靠企业自己做出独立判断。小公司如果不能注册成为1亿元的大企业或3000万元的中型企业,多数可以转制成为销售型企业,少数具有研发能力和成长性的小企业可以转为类似Holden的科研型基础种子公司。中国恰恰缺少满足市场需求的这类研发型企业。多数科研单位的改革也应朝着Holden的方向发展。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中,有这样的广泛需求。这是中国小企业和科研单位走向大产业的合理途径。小公司可以同大企业合作或者以各种方式整合资源,这既反映了社会需求,也有利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合理利用资源。

  种业“新政”的配套法规只是从生产和经营角度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这反映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必须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和风险,并没有因此而拒绝小企业继续发挥作用,反而为研发型小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改革廓清了道路。那就是去掉浮躁,专心去做市场最需要的业务!

  前面提到的Holden,全名为“HoldenFundationSeedCom-pany”,据说在并入孟山都之前曾经是世界第二大种子公司,但这个公司不销售商品种子,只做研发和向其他公司包括一些大企业转让自交系(LH系列)、杂交种组合,也出售亲本自交系的生产用种子。除了Holden,至今还有一些类似的基础种子公司。这类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反映了市场需求。我国有数千家种子企业没有最基本的研发能力,更是广泛存在这类市场需求,即使大公司也需要从科研单位和其他专业公司引入自交系和购买杂交种组合。这就映射了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

  政府通过《意见》做了宏观引导,剩下的取决于各类企业如何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自己的方向。重新洗牌是建立在合理配置资源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每一类资源都知道自己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做什么,适合做什么,还知道如何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就不会陷入不切实际的想象之中。当然,我们也不必担心政府会就着“意见”出台的契机而“计划”种业的重组。那是不可能的,也没人愿意做那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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