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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张红宇

    “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5年的3255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增加2664元,年均实际增长8.9%,比“十五”期间的增速高3.6个百分点,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目标。近几年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根本原因是农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均同向增长,共同拉动农民增收。特别是2010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10.9%,增幅比城镇居民高3.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有所缩小,表明国家促进农民增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政策措施的效应开始显现。

    同时也要看到,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区域、农户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农民增收的基础仍然比较脆弱,增收渠道还比较缺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十二五”时期要实现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仍然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目前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到第二产业的1/6、约为第三产业的1/5,农业效益不高。二是农业增产压力很大。我国粮食已经实现连续七年增产,其他主要农作物产量也都处在较高水平,同时受资源环境、技术装备、生产方式等条件的制约,农产品产量实现稳定增长的压力不小,对农民增收的作用趋于收敛。三是农产品价格上升空间有限。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价格继续上涨,一方面受到低价农产品进口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的制约。农产品价格对农民增收的拉动作用将受到较多限制。四是农民工就业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农民工技能素质不高,就业稳定性差,就业创业渠道不多,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建立,大幅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五是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农民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公共服务。大量进城农民工的发展机会滞后于城市居民。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今后五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到2015年农民人均收入达到8310元以上的发展目标,并从巩固提高家庭经营收入,努力增加工资性收入和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等方面明确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要保持近年来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好势头,顺利实现“十二五”农民增收目标,关键是要在稳定、完善和强化行之有效的增收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一方面通过实施直接补贴、价格支持等一系列政策,加大政府对农民增收的支持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法制保障、宏观调控、制度创新等手段,有效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建立起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制度环境和内生机制,使农民收入在较长时期内呈现持续稳定增长态势,逐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农民增收的法律保障机制。一般来讲,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法制化是规范政府促进农民增收行为、强化政府促进农民增收责任的根本保障。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在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补贴、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探索,为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关键作用。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建立农民增收法律保障机制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十二五”时期,应借鉴欧盟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加大政府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政策,日本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提出的收入增长目标和一揽子政策措施,美国把收入支持政策法制化等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出台有关农业投入、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支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政策措施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是建立农民增收的市场调控机制。在家庭经营收入仍占据农民收入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强化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和加工品的市场调控,通过扶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产销来支持农民增收,是防止城乡差距继续扩张的有效途径。“十二五”时期,要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促进增效增收;进一步完善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和市场调控措施,在不与国际市场价差过大的情况下,把保持合理较高的农产品价格作为政策调控的重要目标,促进稳价增收;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与调控,健全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制度,促进节本增收;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以规避重大风险对农业和农民增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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