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自2007年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投入不断加大、品种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为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中央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完善现行农业保险政策。
一是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开展试点以来,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省份已达24个,补贴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等大宗农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重要畜产品,以及马铃薯、青稞、藏羚羊、牦牛、天然橡胶、森林等。今后,将继续完善农业保费补贴政策,加大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二是探索开展农机具、渔业等保险。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发展当地特色经济为重点,积极开展蔬菜、糖料、渔业等特色作物类保险;以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以服务“三农”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房、小额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受到农民普遍欢迎。中央将支持和鼓励地方继续开展这些保险业务,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更有效保障。
24.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政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通过财政奖励或补助的方式进行投入,以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于2008年在3个省份试点,2009年试点扩大到17个省份,2010年进一步扩大到27个省份。财政奖补试点实施三年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各级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477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总投入1800多亿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数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补,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投入效果。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2011年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将在全国所有省(区、市)展开。中央财政2011年预算安排奖补资金160亿元,部分奖补资金已拨付到地方,并将根据各地预算执行情况,按程序适当增拨奖补资金。同时努力将政府对农民筹资筹劳的奖补比例提高到50%以上,中央财政占政府奖补资金的比例提高到40%,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25.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
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三是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四是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五是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六是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3-28/163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