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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赋予土地生机与活力


    □□ 本报记者 黄朝武

    3月11日,备受关注的《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条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条例》制定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我国早就有《土地复垦规定》,这次修订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王守智: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实施后,全国的土地复垦率有了明显提高,由1987年的1%提高到目前的25%左右。但是,我国每年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规模在急剧增加,而且大量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而且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主导的发展阶段,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仍以国有企业为主,在土地复垦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措施等制度设计方面强制性的约束手段较少,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修订迫在眉睫。

    记者:《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王守智: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明确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二是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四是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五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条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王守智: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新损毁土地不断增加的重要保障。《条例》从5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

    上述五项制度是一个整体,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监管措施链条,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记者:这次特别提出要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惩罚措施,是出于哪些考虑?

    王守智: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给予了规定:一是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二是完善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三是规定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四是明确地方政府复垦的激励措施。此外,为确保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针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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