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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十一五”好势头实现“十二五”好开局


    农民权益获得发展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十一五”这五年,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农民——这个中国最庞大的群体,也在以积极昂扬的姿态直面困难、接受挑战,实现了自我的不断发展。

    在“以人为本”价值取向和思想指导下的当代中国,有一些时刻必须铭记:

    ——2008年3月,朱雪芹、胡小燕、康厚明三位农民工代表首次走进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代表中国亿万农民工行使权力;

    ——2009年,城乡“同命同价”问题获得实质性突破。继6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到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和生命的尊严;

    ——2010年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草案获得通过,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至此,城乡居民终于进入“同票同权”时代。

    这些重要的举措是农民权利和利益受到空前保护的缩影。“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把维护好农民的各项经济、政治权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实现了农民多项权益的不断发展。

    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出台,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为一种物权,正式肯定了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各地开始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多种探索。土地这一古老的生产资料在现代化的经营模式下,开始为农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政治上,农民的民主权益也通过各种政策、法律的途径不断强化和完善。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践中,涌现出了河南省邓州市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河南中牟县的“家庭联户代表制度”、河北青县的村治新模式等基层民主管理的新探索,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内容,畅通了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和能力。2010年10月,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这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自治,加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加强。

    此外,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十一五”期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取得明显进展。过去五年间,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政策和法规,形成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体系。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农民工在接受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等方面所获得的服务都有所改善。

    权益的保护使得农民在这个时代的舞台上演绎了种种精彩。

    在跟市场博弈中,农民一改过去的单打独斗,自发地组织起来,中央及时地总结这些经验,适时推广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尤其是2007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步伐,农民的合作意识、市场主体地位、以及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发言权都获得了长足发展,让人们对新时代的农民刮目相看。

    2009年底的农民工返乡潮人们至今记忆犹新。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那年底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人们一度担忧大量的人口返乡会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结果恰恰相反,返乡却进一步催生了农民工回乡创业潮,在许多地方政府的因势利导下,一些外出务工人员纷纷回乡创业,“打工经济”变身为“创业经济”,农民身上与生俱来的创业精神充分彰显,不仅给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去一股新的动力,也更进一步提高了农民自身的发展能力和创业能力。

    在推动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新生代农民工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登上历史舞台。跟父辈们相比,他们的学历较高、思想新锐、数量庞大,作为有一定文化水平、技术能力的一线产业工人的主体,在追逐城市梦想的同时,也为我国工业化纵深发展提供充沛劳动力资源,正在推动着经济和社会向前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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