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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受执法手段限制,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取证难度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

  指导案例八《湖南省湘潭市张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涉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处理规则。该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利益,在其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补检,以对当事人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符合法治精神。

  指导案例九《重庆市江津区罗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禁渔期(区)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行为的处理规则。该案发生在长江禁捕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与当事人订立协议,由当事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十《浙江省桐乡市陈某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涉及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的处理。实践中,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为如何处理检察建议提供了较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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