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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提升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水平,3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指导案例一《天津市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涉及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只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未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指导案例二《浙江省温州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涉及农业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技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从涉案种子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农户销售两个方向,对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准确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三《江西省乐安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涉及执法办案机制创新。该案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抽检发现,并及时移送违法行为地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这种执法办案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有利于落实检打联动机制。

  指导案例四《广东省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中的“检打联动”机制。该案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通过例行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即跟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在农产品抽检结果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放松警惕“一走了之”,而是继续通过检查农药仓库、查询农药使用台账和询问种植主管人员等方式,最终查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超出农药标签标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指导案例五《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涉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产品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该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标示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标签和说明书“适应症”“功能用途”部分明确标明其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等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将其认定为兽药。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其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六《江苏省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涉及饲料执法中有效成分含量认定问题。该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对问题饲料依法抽样送检,并根据检测结果第一时间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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