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现了“四个首次明确”。一是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二是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三是首次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
第二,确立了“四大核心任务”。一是通过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评价。三是通过创新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健全保护体系。四是通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等,推进多元化开发利用。
第三,出台了“四大含金量高的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在用地管理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在财政保障方面,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资源保护工作;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在激励机制方面,明确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提出了“四方面更高标准要求”。《意见》规定,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经公共财政支持的相关单位,要在农业种质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下落实好种质资源科研项目成果与信息汇交机制。
问:目前,种质资源保护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校,如何调动全社会力量,让更多农民、社会组织参与到资源保护工作中?
答: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主体多,需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很多古老的地方品种、特色资源都是在老百姓家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深山老林里得以保护和延续。一些地方品种的濒危、珍稀程度不亚于大熊猫。让更多的农民、社会组织都参与到资源保护工作中很有必要。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提高公众认知。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系列科教片、报刊、杂志、科普读物等方式,开展视频展演和讲座宣贯等活动,引导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二是鼓励公众参与。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过程中,同步开展相关传统知识调查、搜集、整理与保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对国家资源库(场、区、圃)没有收集保存的资源,颁发鉴定证书,形成资源大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快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表彰奖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参与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支持种畜竞争性拍卖等活动,完善资源登记、交流共享、产业化开发有机衔接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以用促保,增加参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获得感。
四是挖掘资源文化。围绕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探索公众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鼓励具有典型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法申请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在持续利用中得到更好保护。
问:《意见》提出,要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这是基于什么考虑?未来如何开展这项工作?
答:目前,我国还有大量的农业种质资源分散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手中,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种质资源登记和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资源家底不清。谁有什么资源、总量有多少不清楚。二是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效率不高。一些资源重复保存,交流不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一些优异种质“深藏闺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共享利用。三是新创制优异种质信息不明。无法有效保护创制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激发种质资源创新的原动力。今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来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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