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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不合格,果农损失30万元却败诉,为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二审驳回了桂林市永福县橘农戴某的上诉请求,并宣布维持原判。认定戴某使用的农药、肥料虽然部分为不合格产品,但是无法证明其与柑橘减产有关,且无法证明自己的果园确实出现减产的情况,因此不支持予以理赔,且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6元仍由戴某支付。


事件回顾
2018年3月12日、4月24日,永福县橘农戴某从当地农资经营部里购买了价值近万元的农资产品,其中4款肥料、6款农药。
2018年3月26日,戴某对其种植在永福县三皇镇江头村古马屯的沙糖桔果园进行第一次喷药促花保花,4月26日,进行第二次喷药保果。事后,戴某向该农资经营部反映,称其在第二次喷药后两天,果树出现不正常落果情况,3至6天后幼果全部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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