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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不合格,果农损失30万元却败诉,为啥?



无法证明30万元损失与药害有关,一审败诉
在一审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广西专业评估机构对戴某砂糖橘的经济损失进行坚定。经鉴定,果园经济损失价值为291200元。同时,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为,果园的“经济损失价值”建立在的确受药害,且当季无有价值的水果产量。
也就是说果园有无受药害,若真出现落花落果情形,销售的农药、肥料质量不合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焦点。
期间,永福县农业执法部门对农资经营部出售的其中8款农药、肥料产品进行封存,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戴某使用的10款产品料中2款肥料、1款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永福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出具《处理意见》分析认为,戴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提供不出其喷药后出现异常落果真实有效的证据,对戴某要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也认为,戴某无证据证实农资经营部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的存在,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三种不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沙糖桔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该院对其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1866元,鉴定费3万元,合计41866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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