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解析:
这部分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大家比较关注的是第三十一处修改,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说,鉴于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修改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关于“其他方式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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