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十九处修改,第二章第五节原来的标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在改成“土地经营权”了。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农民和流转之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及流转操作规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并取得收益。刘振伟说,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认为,此次修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合作厂商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朋友也要更具有契约精神,第二十六处修改就是增加了一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提醒农民朋友,大家看第二十四处修改,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条款,与之前相比专门增加的一项是“(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在合同里明确这一点,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双方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出现矛盾争端。而且,这一条不是可有可无,是法律规定必须写进合同的,大家以后签订流转合同一定要注意。
关键点:承包方、受让方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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