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点:尊重农民自主自愿
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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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9-01-07/269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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