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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析!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啥?事关切身利益,须收藏!


  关键点:尊重农民自主自愿

  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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