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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析!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啥?事关切身利益,须收藏!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解析:

  这些修改主要明确了一些禁止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农民朋友一旦遇到这些不合理的行为,要知道有这些法律条文作为武器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它增减条文

  关键点:流转土地后得好好经营

  四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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