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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析!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啥?事关切身利益,须收藏!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四十六、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解析:

  第四十三处修改是新增加的,大家注意,这是对土地流转后的经营行为做出规定。对于那些流转之后不珍惜土地的、不干“农事”的,甚至造成破坏的,法律可不答应,不仅不能继续经营,还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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