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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扫黑案宣判


  本报讯 “无证强盗磷矿,阻挠他人合法建厂,以暴力威胁他人交易磷矿……”日前,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当地法院在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历数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该案是中央环保督查的重点案件,也是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的首例案件。

  法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期间,马某昆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曹家沟先生岩等地擅自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

  据了解,案件移送西山区检察院后,该院迅速成立办案团队,分组审查,严格把关。鉴于非法采矿罪是本案审查起诉的核心所在,该院审查发现,侦查认定仅有90余万元矿值,还有价值1800多万元的矿值未包含其中。该院立即奔赴非法采矿案发地调查核实,并经检委会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扣押涉案的另外两个矿堆,将起诉指控非法采矿矿值金额由90万元提高到1900多万元。及时补充鉴定检材,并将销赃金额由110万元增至700多万元。

  2018年12月10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相关被告人半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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