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胜诉啦!”前几天,记者接到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杜常海的电话,他在电话那端有些兴奋地说到。
原来,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美盛公司中国地区总部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美盛农资)诉江苏省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8万元改判为70万元。
打就要打疼侵权者
据杜常海介绍,2015年5月,美盛农资有关人员发现,江苏省金坛市大地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市场销售一种标注“Margill美盛嘉吉”商标的复合肥料,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管机关举报。执法机关对该产品实施了查处。随后,美盛农资在相关市场收集了该公司实施商标侵权的证据,并于2016年7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常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美盛农资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美盛农资认为赔偿额太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害、惩戒侵权人和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功能,而此功能的充分发挥应在赔偿额中予以体现。
被上诉人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肥料制造、销售的农资经营者,理应知晓美盛公司的“美盛”商标在农资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但仍擅自将涉案“美盛”商标与美盛公司另外两个关联商标“嘉吉”、“Cargill”组合成新的标识“Margill美盛嘉吉”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商标商誉的侵权故意;同时,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其涉案侵权产品被行政处罚、其申请注册的“Margill美盛嘉吉”商标亦被驳回的情形下,无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未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侵权损害范围,其生产的侵权产品仍然在市场上流通,其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较重。
另外,江苏省高级法院还特别指出,本案系涉及农资行业的商标侵权纠纷,农资作为农业生产最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涉案产品为复合肥料,属于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产品,不仅仅关系到农产品安全,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复合肥料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资产品突出问题,我国对复合肥料的生产、经营进行重点监督管控,对于此类“傍名牌”、以国产复合肥料冒充进口复合肥料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应予以重点打击,加大赔偿力度,从而保障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达成文章开头的结果: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被告常州市大地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美盛农资经济损失70万元。
决不让假冒侵权得逞
这算是农资行业一起特别典型的打假案例。
据杜常海介绍,美盛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国企业,全球化肥行业的巨头。国内市场借机“傍名牌”损害企业信誉的造假行为特别多,主要表现形式有: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产品包装不正当竞争以及专利侵权等。
“这些不法侵权行为对企业的品牌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我们美盛产品推广到哪里,市场开发到哪里,哪里就会有假冒产品在跟进。这些产品往往质量低劣,施用到农作物上效果表现极差,而农民却误以为这就是美盛公司的产品,因而对美盛公司产品的效果产生怀疑,给我们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对美盛公司来讲,打假维权刻不容缓。我们公司一贯的态度就是:对假冒侵权行为始终零容忍!”杜常海说,“一旦发现线索,我们就会立即向各地工商及市场监管机关举报、向各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主要就是应对这类案件。”
他表示,企业维权特别困难,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难。“因为很大一部分侵权假冒产品是通过游商走贩进行销售的,或者是通过不法厂商召开农民订货会的方式实现销售,这样就逃避了执法机关的监管和权利人的取证,导致打击受阻。”杜常海说,“由于侵权行为基本都发生在农村市场,涉案场所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案主体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所以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障碍。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会克服种种困难,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和裁判案件所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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