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的构成要素,包括实物、外包装和标签标识等。虽说标签标识为“身外”之物,但它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标签标识不规范标注,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具体表现。只有将标签标识标注与内在实物质量一视同仁,发生在标签标识上的标注乱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肥料产品的质量也才有保证。
常见不规范的标注类型:
“或隐或现”型
在生产许可证后面直接附加“(Cl)”,或在肥料登记证后直接紧连Cl的标注情形,在日常监督抽查及执法打假中屡见不鲜。常见的类似标注手法还有:在电话号码后紧连(Cl)、厂名、厂址及门牌号,莫名其妙地出现Cl、“氯”等。如此标注,似乎在告诉用户,虽说标注的位置“东躲西藏”,但毕竟是标了,况且Cl就是“氯”,表明“含氯”。
根据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9《复
混肥料》7.3条: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元素符号“(Cl)”也好,英文字母Cl也罢,以及汉字“氯”等,都不是“含氯(低、中、高)”的形象代言。
“不显山露水”型
在肥料产品中,除了汞、砷、铅、铬、镉
等重金属有害物质需要进行限量外,还有一些诸如缩二脲、氯等物质及枸溶性磷等有特定使用条件的物质,必须予以警示。
在生产尿素或是将尿素作为原料生
产复合肥过程中,受制于工艺条件限制,会产生一种有害物质———缩二脲。在水果蔬菜上长期单独施用缩二脲含量高的肥料,容易造成缩二脲中毒。轻则叶黄、脱落,重则烧根、烧苗,特别是用作种肥,肥害尤显。
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
料)7.4条规定: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7.5条规定: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枸溶性磷”的要求条款。不标缩二脲或标了却不警示,农民如何知道缩二脲的危害?生产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大小通吃”型
肥料中营养元素分为三类:大量元素,
仅指氮、磷、钾;中量元素,对钙、镁、硫的通称;微量元素,有铜、铁、锰、锌、硼、钼等。
对营养成分的不规范标注,主要表现
形式:在无机肥料中,将大量元素与中微量元素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在有机肥或是有机-无机复混肥中,将大量元素与有机质、腐质酸等物质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在中量元素肥料中,将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含量相加,称为总养分等。
根据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
和要求》规定,总养分是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复混肥料,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肥料,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对于仅由总氮、有效P2O5和K2O构成的总养分,如果夹带了有机质、腐植酸及中微量元素或是其他添加物质“合并助阵”,营养成分纵然“丰满”,农民收成必定“骨感”。
“移花接木”型
随着节水灌溉兴起,各种水溶肥料应
运而生,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强制性肥料标准。为了吸引眼球,标注执行标准为GB10205的“粉状滴灌二铵”、GB6549的“滴灌钾肥”等肥料出现在市场上。GB10205-2009标准名称为《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其中的磷酸二铵外观为粒状,对粒度有特定要求,不能用于滴灌,况且磷酸二铵也没有粉状的。GB6549-2001标准名称为《氯化钾》,所谓的“滴灌钾肥”其实就是氯化钾,易名是为了隐瞒富含氯离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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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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