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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药新政引争议


□汪建沃

湖南是一个农药应用大省。近日,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超级杂交水稻亩产过900公斤,创造世界又一大奇迹。而湖南省农业厅推出对农药实行“经营许可”、对农药销售实施“产品审查”两大举措同样受到中国农药产业界的普遍关注,反响不一。

近日,湖南省农业厅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条件审查,就农药经营单位“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进行审查,农业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或《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农药实行“经营许可”的这一举措受到业界的普遍欢迎。

然而此前,湖南省农业厅决定对农药销售实行“产品审查”,凡进入湖南省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省农业厅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三证” (农药登记证书、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是否合法齐全,农药样品标签是否合法一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对审查合格的农药产品,进行统一公告。这一举措则遭到业界的强烈反对。

业界一致认为:一是“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违反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只要是“三证齐全”的农药产品,就可以在市场进行销售,根本无需再“实施审查”。二是根据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归口国家农业部管理,各企业上报农业部的相关材料都已经过省农药检定所的初审,无需再继续重复审查;农药生产许可证归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管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归口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农药产品标准归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农业口不可越权对归口其他部门管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标准“实施审查”。三是省农药检定所作为省一级农药登记管理、农药产品质量检定机构,如果承担“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就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四是“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变向收取产品质量“检测费”等,上行下效,省一级收,市一级收,县一级收,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尤其对本来利润极薄的农药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即使不收取费用,各种备案材料打印、差旅费等支出,也不符合低碳经济、开源节流增效的要求。五是湖南省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加大了不合理行政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治理整顿力度,先后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行政和非行政审批项目,而省农业厅新出台“实施农药销售产品审查”项目,与省内政策极不同步。六是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新疆自治区、四川省等地都出台并实施过类似政策,其结果是事与愿违,后来相继取消。

为此,湖南省农药工业协会近日上书湖南省农业厅恳请听取企业呼声,为农药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共同为企业多产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全省粮食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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