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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种子质量国家标准进行了评审


本报讯 (通讯员周新国王桂娥)7月6~9日,种子质量国家标准审定会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委会秘书处通报了标准修订工作情况,标准主要起草人向审定专家组汇报了标准修订内容,专家组对全国农技中心等单位修订的15项种子质量国家标准进行了评审。

据悉,种子质量国家标准实施以来,在指导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种子质量、解决种子质量纠纷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种子法》对种用标准要求、种用标准与种子标签关系、种子质量判定规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新规定;同时,随着种子产业的发展,种子质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满足国内种子产业和国内外种子贸易发展的需要,由全国农作物中自标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审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种子质量国家标准修订纳入《2002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这次送审的15项种子质量标准涉及粮食作物种子、瓜菜作物种子和种子苗木:

包括《瓜菜作物种子瓜类(西瓜、冬瓜、黄瓜)》、《瓜菜作物种子 白菜类(结球、不结球)》、《瓜菜作物种子 茄果类(茄子、辣椒、番茄)》、《瓜菜作物种子 甘蓝类(结球甘蓝、球茎甘蓝、花椰菜)》、《瓜菜作物种子叶菜类(芹菜、菠菜、莴苣)》,《中国哈密瓜种子(哈密瓜)》,《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大豆、蚕豆)》、《粮食作物种子 赤豆、绿豆[赤豆(红小豆)、绿豆]》、《粮食作物种子 荞麦(苦荞麦、甜荞麦)》、《粮食作物种子 燕麦(燕麦)》,《绿肥种子(紫云英、苕子、草木栖)》,《桃苗木》,《猴桃苗木 (猕猴桃苗木)》,《糖用甜菜种子》和《桑树种子和苗木》。

由于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规范科学,重点突出,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各项标准顺利通过了专家组评审。专家表示,国家制定最低种用标准,就是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因此,适时对种用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和规范的修订,对促进国家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种子市场、提供依法监督的科学公证依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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