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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税,化肥行业应择机而动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化化肥农大研发中心 王 利

河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中化化肥农大研发中心 马文奇

(上接3月28日本版)

环境税的内涵、方案选择与配套措施

环境税的内涵。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目标、调节纳税人行为、筹集环保资金而征收的各种税收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措施,由多个税种组成的一个特殊的税收体系。环境税的税目除了包括现行的资源税税目外,还包括碳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硫税、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税等税目。

环境税的方案选择。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三种可选方案: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环境税正负两方面的作用一直存在争议,有专家指出,征收环境税有可能加重公众的心理税负;对收入分配的公平产生影响;对国家和企业竞争力有一定的影响。但也有专家指出,环境税会激励污染者发展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此外,如果整体税负保持不变,中国不会失去国际竞争力。因此,为了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施行环境税时,应循序渐进,不能期望一步到位。同时,环境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即第二种方案。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实施第一种方案可能比第二种方案简单,但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实施第三种方案也比较简单,比如化肥征收氮税就不需要计量实际施用的化肥量或从农业生产地点排放的氮量,但是污染排放的界限不清,追溯到上游资源的税收容易造成混乱。

环境税的配套措施。无论采取何种环境税方案,都应该体现“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污染防治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其可执行性。如荷兰在依据欧盟水管理法制订氮和磷环境税时,没有采用欧盟规定的每公顷170公斤氮限量投入的预防规则,而是采用核算每个农场氮和磷盈余数量进行惩罚收税的方法,被欧盟法庭给予了罚款,被要求尽快整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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