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并举,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同时,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投向,完善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外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在安排与之相关的政府投资和项目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建立公共投资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机制和评价体系。
2.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断开发扩大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稳步实现产业升级,发展资本密集、高技术制造业时,兼顾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提高第二产业就业份额。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服务业就业渠道,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其他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推进家庭服务企业公益性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广泛开展家庭服务示范企业和服务明星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1.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作出制度性安排,满足全面落实政策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就业资金的使用上,逐步由保障型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吸纳城乡劳动力就业中的作用。完善和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3.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扶助,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促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农民创业、妇女创业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4.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积极支持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对受贸易磨擦影响较大的行业或企业,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失业。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进加工贸易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外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带动就业。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落实和完善服务外包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加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双边劳务合作机制,拓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重点做好对俄、日、韩等周边国家的劳务输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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