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扩大工资保障覆盖范围。加大主动巡视监察、投诉举报专查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司法协查制度,形成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建立省、市(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预防和处理指挥中心,实现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五级联网,形成网上受理、网上指挥、网上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预防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监察执法体系,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加强专职监察员培训,发展监察协管员队伍;改善监察执法条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推进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加快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步伐,探索完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大对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基层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和标准化仲裁庭建设。加强调解仲裁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逐步实现仲裁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推进全省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健全仲裁制度,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强化业务指导及案件分类处理的力度,逐步提高一裁终局的比例,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质量效能,依法高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规划实施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部署,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就业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推动科研创新及成果运用,为就业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支持。实施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的重大项目,将就业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有机结合,提升就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就业领域信息化建设,积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培训等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跨地区的就业服务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推动就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三)加强监测评估,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密切跟踪各地规划实施进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宏观指导,做好年度计划、地方规划与本规划目标任务的衔接。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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