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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条例 依法加强监理 努力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0%,达到52%。这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由人畜力为主向农机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跃。我国农业机械化已进入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领域拓展的重要阶段。“十二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农业对机械化的需求将越来越迫切,农民对农机作业的依赖越来越明显,农机化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突出,各级政府对农机化的发展必然会更加重视,农机化发展大有作为。而随着农机化的快速发展,高性能、大功率的作业动力机械和配套机具结构将不断调整,农机作业领域将不断延伸,机械化复式作业应用范围拓宽。这必将对我们农机化管理工作,尤其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考验。

进入“十二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临许多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多的挑战,任务艰巨。要适应农机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积极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监管环节要由使用操作向农业机械全过程转变。《条例》所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是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与报废回收等全过程安全监管。操作使用只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环节,必须加强对农业机械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才能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农业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管意识,加强与工业、公安、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推进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统筹协调科研开发、农机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和维修等机构,各司其责,突出安全,共同抓好安全监管工作。科研开发单位在研发新产品时,将安全理念贯穿于研发试制全过程。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相关安全标准,做好农机安全鉴定工作。监理机构要履行好牌证管理、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实地检验、宣传教育等职责。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确保培训质量。维修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规范维修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农机推广机构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安全操作使用技术知识。

(二)监管范围要由实行牌证管理机械向所有农机转变。前些年,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心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上,对其他农业机械关注不够。《条例》中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为此,农机安全监管范围应当是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牌证管理、安全检验等;对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安全检验;对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在于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方面。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在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抓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拓展监管范畴,延伸监管触角,增强对所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意识。对所有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加强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了解和掌握农机安全使用状况、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素质情况等,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操作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监管方式要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其核心要体现以人为本,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农机安全监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工作理念必须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要由对管理相对人的被动监管向深入生产一线主动为其服务转变,由只注重牌证核发向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由偏重于采用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向刚性执法与柔性引导相结合转变。强化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管机构要围绕服务抓监管,在监管中促服务。要推进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办事人员、办事结果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模式。要真正做到培训办证到乡村,实地检验到村屯,隐患排查到田头,技术咨询到农户。做好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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