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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现状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我国新型合作组织发展中,以其发展早、内生性、公益性等特征而得到组织成员的认同,业已形成地域分布广泛、专业门类齐全、服务类型多样、发展路径灵活、组织系统健全的发展格局。但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受外部发展环境影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转变登记为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技协融合发展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新的发展选择。与合作社相比,农技协在规模实力、内部管理机制、发展资金等方面显现出某种程度的劣势:

  一是实力较弱。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技协规模仍然较小,只能覆盖一个村或几个村,县级或乡级以上较具规模的农技协数量较少;纯服务型协会较多,实体协会较少,经济实力不强,获取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等发展资源的渠道不畅、途径不多。

  二是机制落后。部分农技协没有完善的章程,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综合实力、服务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部分农技协只能提供单纯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农民“有利则合,遇险则散”,协会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间的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形成,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资金匮乏。农技协缺乏经济依托,政府对其扶持又较少,绝大多数农技协缺乏活动经费,甚至许多服务需要会员付费才能进行,有的农技协更是因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而负债累累,严重影响协会的正常运转,其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织功能和合作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问题

  近年来农技协发展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满足农民对合作组织发展形式多样性选择的需求,其原因在于:

  一是农技协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技协的法律地位,农技协立法滞后于农技协工作。导致农技协在开展技术服务或正常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地方制定的农技协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时无法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等,农技协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是政策分割阻碍农技协发展。作为社团组织的农技协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节对象,因此国家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并不覆盖农技协,不能与合作社一样享受该法规定的产业、财政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农技协的项目是在同类组织系统内运作,因此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相关优惠政策。宏观政策的分割与细碎不利于整体农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部门切割致使管理混乱。农技协的管理与发展涉及农业、民政和科协等多个部门。农业部门、供销社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角度管理,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等角度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进行业务指导,形成了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与协调的多头管理局面,使农技协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适从,影响有序发展。

  四是社团法人登记限制实体化发展。农技协的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团群体组织的身份,决定了农技协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和非盈利性,而这种以技术服务为主的社团法人身份,缺少经济来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技协的实体化发展,进而影响了农技协以自身积累实现规模发展的能力。

  五是组织内部管理效率低下。农技协的内部多采用非专业化管理,会员大会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运行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多流于形式;农技协的服务功能比较单一,缺少将广大农户会员连结起来的利益纽带,对会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薄弱,难以组成紧密型的经济合作组织。

  六是资金不足制约农技协发展。农技协向农户提供服务是免费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向农技协贷款,政府对农技协的资金扶持也较少,资金的不足造成大部分农技协服务内容有限、辐射范围有限、指导生产有限。

  建议

  一是政策扶持上,平等对待农技协与合作社。政府应对农技协与合作社平等对待,明确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合作社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产业倾斜、科技及人才扶持等,同样适用于农技协,推动农技协与合作社在各自适合的地区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二是发展能力上,增强农技协自我造血功能。鼓励农技协通过成员现金出资入股和实物出资入股,实现与合作社融合的实体化发展,以此增强农技协筹资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产权结构上,农技协财产独立于其成员财产并为其成员(包括资金入股和实物入股成员)联合所有,资产增值或损失部分按股平摊;治理结构上,实行民主控制,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允许按持股量的多少增加其在表决中的权重;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为主与按股金分配为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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