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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不能遗忘乡镇渔场


  调研发现,长期以来,位处洞庭湖区、依托垸内水面从事水产养殖的乡镇渔场渔民,一直较少直接享受社会主义村建设的各项惠农优惠政策,其生产生活条 件难以改观,发展难以为继。主要表现在:道路享受不到国家对通乡通村公路的补贴政策,依然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前的简易公路,普遍没有硬化,路况很差;电网一 直未进行过农电低压网改,电线老化、设备陈旧、电压过低、安全性差,并且电费执行工业电价收费(0.95元/度),远高于农村民用电价格,渔民用电负担沉 重;水利设施一直还是上世纪80年代初渔场水面承包到户时期的“老本”,目前渠道堵塞,渔塘塘底淤积抬高,公共排灌设施基本荒废;行政管理一直沿用农村税 费改革前的模式,相当于村委会的渔场管理机构没有国家转移支付,其管理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费用靠从渔农收取每亩200多元的承包费用,渔农比照粮农不缴税 费还有粮食补贴的政策,对上缴承包费抵触情绪强烈,乡镇维稳工作压力大。

  乡镇渔场是特定地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行政设置,不能享受社会主义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缘于乡镇渔场虽然位处农村、却视同乡镇企业的管理体制。这类乡镇渔场在洞庭湖区非常普遍,如安乡县就有乡镇渔场37个,养殖水面30万亩,养殖渔农1万多户3万多人。

  水产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渔场是农村,渔农也是农民,社会主义村建设不能遗忘乡镇渔场,为此建议:

   改“场”为“村”,让渔场回归农业管理体制。省委、省政府要专题研究,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将乡镇企业体制管理的渔场更换成村委会管理的养殖渔村。基层 政府要充分考虑乡镇渔场的自然地理条件、资源分布和群众意愿等因素,根据渔场的人口、面积、规模,提出乡镇渔场或单独成立新渔村、或就近并入农业行政村的 方案并报请省相关部门审批认定。

  变渔场为渔村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政策对接工作,让改变体制属性后的乡镇渔场和渔农充分 享受国家惠农政策。要把改电改路、改水改厕、沼气利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延伸到渔场,提高渔场的综合生产能力,改 善渔农的生产生活条件。渔场用电要与农电同网同价,享受农业用电或农村居民用电的价格。

  省政府应参照对粮农、牧农给予的补贴政策,出 台一个系统化、操作性强的水产养殖补贴政策,扶持渔农发展;对渔农的养殖风险要出台渔业保险制度,让渔农放心发展;应支持设立水产发展基金,以有效的政府 投入,激励和引导养殖渔农发展生产;要把发展现代渔业经济列入重点计划,在基地建设、种苗繁育、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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