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
◎水价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用水价格
7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水价形成机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保障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内部分可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供水单位应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草案》明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用水价格。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免收农村生活困难家庭等特殊用水户限额内用水水费。
《草案》要求有关政府和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在水源地从事可能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市、县政府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用于工程运行补贴和维修养护。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9/2011-07-21/103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