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支持和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农民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特点,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信用建设和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方面,山东创立了农户“数字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向纵深优化;吉林农村信用社以信用村镇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农村信用户评定,以小额信用贷款替代手续相对复杂的联保贷款;江西推出信用共同体贷款、农业大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收效明显。此外,各地金融机构还积极探索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可用于贷款担保抵押的财产和权利范围,相继推出了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存单等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物。在贷款产品创新上,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为担保抵押物的林权抵押贷款的成效比较明显,福建、辽宁、江西、浙江的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迅速。同时,基于联合增信的联保贷款创新模式也取得实效。这类创新形式主要依靠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共同体,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协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融资需求。比如,湖北推出“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用模式,由当地粮油协会组织会员交纳联保基金,共同承担联保责任,形成风险共担的联合担保体。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及特点,各地金融机构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福建省大力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贷款等创新信贷产品,并着力推动由市场主体自发组成的农村担保机制创新;河北省推出了“公司+基地+农户”的支农模式,并积极拓展了仓单质押贷款、棉包质押贷款、农合组织社员联保贷款等多种产品;内蒙古自治区为满足农牧民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推出“信用协会+互助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农业保险+银行信贷”的“五位一体”信贷运行新模式,促进了农牧民增产增收;河南省推出适合“三农”特点的“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到期归还”的循环授信模式、“信贷+担保协会+风险补偿+保险”模式以及“订单+信贷”模式。
但也要看到,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仍存在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尚不能较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满足村建设中必要的资金需求。
一是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可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金融机构有效降低信息采集、贷前调查、资信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成本,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可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可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转贷等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同时,还可以考虑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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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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