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村容村貌

临猗:十年难了的宅基确权纠纷


        对于千千万万农民来说,他们最大的幸福就是在一块理想的宅基地上盖一座象样的住房,圆自己的小康之梦。为实现这个梦想,他们会尽其一生奋力拼搏而无怨无悔。近日,报社接到临猗县庙上乡的群众反映,当地有一起原本非常明晰的宅基侵权纠纷案件,由于有关部门四次向法院出示意见相左的确权公函,导致法院对该案十年都无法做出判决。

        邻里间的宅基地纠纷

        这起宅基纠纷案发生在临猗县庙上乡庙上村。庙上是闻名全国的梨枣之乡。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叫陈福印,46岁,原本是庙上村的村民,现在乡计生站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是孙惠珍,原籍也是庙上村,1985年,孙的全家农转非全部迁往西安,现在是西安市的市民。

        听说采访,一些热心的村民向记者介绍了两家矛盾冲突的过程,孙惠珍的宅院座西向东,它的北边是陈福印父亲的老宅院。院的南边相邻的是一片总计不到三分的公用垃圾地。1986年,政府进行第一次旧村改造规划时,因这片垃圾地影响到了村容村貌。所以,村委决定将这块临街的垃圾地改做为一块宅基用地。因为陈福印正好兄弟两人,按当时政策除了旧宅院外陈家还可享受一处新宅基,所以村里就将这块垃圾地划归给了陈福印。1987年8月20日,孙惠珍同陈福印达成一份协议,由于影响建房规划,双方经过协商,孙同意将宅院南边东西长14.9米、南北宽8米的刀把地交还给集体,由上级批准后再交给陈福印规划院基占用。与此同时,陈福印将自家老宅的东西长24.4米、南北宽4米的地界提供给孙惠珍做建房宅基地使用。1987年10月9日,经临猗县土地局审核,陈福印拿到了县政府颁发的《宅基使用证》;1988年12月1日,县政府也按照规划给孙惠珍颁发了《宅基使用证》,两份证书里按照双方的协议对四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双方的矛盾纠葛发生在1997年5月25日,就在这一天,孙惠珍从西安回到村里,她花钱雇人,强行在陈福印的规划地界内垒起了一道围墙。她说要讨回原来属于她的那块刀把地。陈福印经多方劝阻无效,遂向临猗县庙上乡土地管理所投诉。土地管理所经现场调查,确认孙惠珍存在侵权行为。于是,1997年6月25日,他们向孙惠珍下达了《停止土地侵权通知书》,孙惠珍拒绝签字。后经庙上乡政府和土地管理所多次调解,孙惠珍仍然拒不停止侵权行为。被逼无奈,陈福印拿着临猗县政府颁发的宅基证书,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出终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然而让陈家想不到的是,这个非常简单的宅基纠纷案,竟然一审就是十年,至今无果。

        前后矛盾的四份公函

        记者随后来到临猗县人民法院,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案情经过。199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临晋法庭受理了此案,发现原告方陈福印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并且经过了临猗县政府1988年审批和1993年换证审核。而被告孙惠珍由于全家早已迁往西安,手中并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法院只在县国土局找到了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为了慎重起见,临晋法庭又委托临猗县国土局对孙惠珍的宅基地进行确权。1998年5月29日,临猗县国土局第一次向临晋法庭出示确权证明,明确指出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经县、乡、村审查批准,符合法定程序,应视为合法有效”,也就是说陈福印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和孙惠珍的宅基地使用证签发存根认定的事实一致,二者没有任何矛盾。从临猗县国土局提供的第一份证明材料看,孙惠珍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侵权。正当临晋法庭准备依法判决时,1998年7月30日,临猗县国土局给临晋法庭送来一个便条,说是孙惠珍诉陈福印侵占宅基地案,县国土局已受理,现正在调查处理中,便条上还加盖了县国土局的公章。此后,临晋法庭多次催促国土局,希望尽快给个说法,但县国土局的答复令人称奇,局里经过认真核查,竟然查不出这份盖有局里公章的便条出自谁人之手。按法律规定,一般土地侵权案件,都要经过土地部门确权。这个案件因县土地局迟迟做不出确权认定,就这样,一拖就过了8年。直到2006年9月,经过当事人陈福印的多次请求和法院多次催促,临猗县国土局派出信访股、监察股干部到庙上村再次对陈福印和孙惠珍的宅基地重新进行了调查和丈量。10月18日,临猗县国土局向临猗县人民法院出具了第三份正式复函:“维持我局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给贵院的复函不变”。就在法院再次准备下达判决之时,2007年2月5日,临猗县国土局又给法院送来第四份补充说明函,内容是“关于陈福印诉孙惠珍侵权一案,因当时调查被告孙惠珍不在现场,现被告对该案提出异议并附带证据和证明。故此,我局认为应先暂缓该案审理,待我局调查、核实、澄清双方事实后再做复函”。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四至 土地权属 处理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