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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征地时,村委会无权做这些事,若做了村民有权起诉!


农村近几年建设新农村,面貌焕然一新。而在改头换面前,很多地方都进行过拆迁征地,一般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都是村委会告知村民,或者是贴出告示。在农村村委会可以说还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村委会要是出现以下这四种行为,属于违法的,村民有权利起诉。那么是哪些情况?一起来了解下。

1、村委会无权组织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经过法定批准之后进行的,是由县级以上的人们政府组织征收的实施,镇政府或者村委根本没有权利私自实施征收行为。

2、村委会与拆迁方协议征收

实施征地是要通过一系列征收程序的,包括举行听证会、发布征地拆迁的公告、颁发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等等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征收协议主要是为了降低征收的成本,避免花费更多的审批时间。若是碰到协议征收情况不要随意签字,因为签字就是认可了,如若是村委会私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时,知情者可先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村委会无权更换村民签署补充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必须是村民本人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不能代为签署。征收土地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可以代为签署之外,村委会没有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的权利。

4、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的补偿费用不是直接给村民的,而是先给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不代表村委会可以随意使用分配补偿的款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都需要通过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再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村委会无权的四个事项了,对于村民来说拆迁或者征地,关乎着自己的实际利益,跟自己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不合法的行为,一定要勇于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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