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自1993年7月施行以来,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指出,此次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在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格局。
基于这一现实,新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构建了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因地制宜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
据介绍,过去,基层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按乡镇设立的。近些年,一些地方进行了按照区域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探索。
结合现实情况,新法增加了可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新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机构岗位全为专业技术岗
非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占用业务人员编制,是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新法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新法还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新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区、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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