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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不断总结和完善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强化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我部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本次考核验收范围为2006-2012年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2012年新启动的农业标准实施示范项目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本次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依据和重点

  考核验收工作主要依据年度项目批准文件和《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指南》、《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规范》开展。考核验收的重点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乡镇)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验收工作安排

  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畜牧、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期间,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检查组赴部分省(区、市)对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畜牧、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省级农业(畜牧、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座谈交流、考核评定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填写《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考核验收报告(具体要求见考核验收规范第十六条)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具体要求见考核验收规范第十五条)一份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材料寄送至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凡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综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授予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市、区、场)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2011、2012年的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综合评价为“不通过”的,可延期一年,经自查通过,再次提出验收申请;2010年(含)以前的示范项目,本次未申请或考核验收未通过的,今后不再组织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相关要求

  考核验收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细致、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各级农业(畜牧、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考核验收规范》要求,按时按质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工作。期间,特别要重视总结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典型经验,仔细查找示范县(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考核验收工作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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