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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9月1日起城乡居民可办“两险”




  参保期限

  养老保障全年随时办理

  医疗保险截至12月25日

  按照全市工作安排,从9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为“两险”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学生儿童将在就读的学校幼儿园统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期限从今年9月开始,与学期起始保持同步;其他居民的参保缴费在居住地、户籍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医保待遇从明年1月1日开始享受,与自然年份相一致。养老保障参保缴费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就近在社区办理,全年随时都可以办理。

  针对去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个别城镇“平时不参保,生病要医保”的情况,今年本市各类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在四个月的参保期限内,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采取各种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广泛宣传告知,逾期将不再补办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在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不能及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政策解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家庭如何登记缴费?

  答:1.城乡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家庭填报申报核定表,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应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户籍地址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同时出示相关凭证。

  2.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送达到城乡居民家庭。城乡居民应当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交由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送至街镇劳服中心更改。

  3.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办理缴费。缴费后,由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生、儿童怎样登记缴费?

  答: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并且未参加就读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城乡居民家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缴费。

  2.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填报申报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办理缴费结算。

  3.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何时缴费?待遇享受期如何认定?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申报缴费期为9月1日至12月25日,待遇享受期为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年满18周岁的,按照学生、儿童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年满60周岁的,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年度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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