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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农村土地违法的新动向




  (三)引导规划养殖用地一些农民以为土地可以流转,误认为中央的土地政策“松”了,于是打着发展养殖业占地建设。实际上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土地经营权流,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得”为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首先是引导合理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从土地法律中可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因而基层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规模化养殖用地上,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地荒坡等未利用地和林地、园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农业部门在制定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文件起草应考虑现行国土法律政策,以避免政策碰撞。其次是要明确用地管理。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且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永久性建(构)筑物,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养殖用地后期管理,不得擅自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生产用房和经备案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规范村建设,加强村民建房管理有的村委会以土地可以流转为由头,将村建设当作新村建设,建房时不按规划建设,张村承袭传统,李村追赶新潮,新屋犬牙交错,新旧参杂是“满眼新屋不见新村”。农村建房布局杂、乱、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客观上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给国土部门管理带来棘手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粗放,村居零散与管理措施未跟上有直接关系。一些地方冻结规划,在“堵”的同时要“疏”,对村民建设房只堵”而不“疏”,存在缺陷。应像大禹治水那样采取“疏”的办法,规范村建设,结合实际做好建房规划。首先要加强在村建设中的土地政策宣传,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基层国土所主动介入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确保城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做好规划前的细致调查,了解乡村用地需求和方向,了解当地村庄现状和农民建设村的意愿,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建设规划,结合村建设,在村庄布点规划中确定村居用地规模,防止村庄“摊大饼”向外盲目扩张。鼓励小村落逐渐向中心村集聚。其次是宅基地分配实行梯度计划管理。每年视村民申请情况、村庄人口等情况,确定建房名单,并严格按国家制定的宅基地标准批放。其三是目前公安、计生等部门都建立了信息平台。国土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也要建立电脑台帐,信息共享,用科技手段管理,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其四是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年全国各地将陆续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发证是解决土地权属的关键。摸清农民住房用地面积,解决权属之争。其五是是加强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乡镇成立联合审查组,抽调城建、国土、纪检、农业等部门精干人员负责村民建房资审查,同时缩短村民建房审批环节,实行村民建房限时办结制。其六中央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村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村建设不是单纯的就是新村建设。因此要加强假借村建设之机乱扩乱建、无序占地、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行为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以村建设等名义圈占耕地,扩大建设用地等行为的发生。

  (五)土地执法与服务保障相给合,创新工作,化危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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