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平均每个村出租土地农户的比例为20.2%,东部省份达到 27.4%,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8%和14.1%。在总结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今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要素配置过程,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越稳定,产权关系越清晰,交易成本就越低,就越有利于流转。中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使土地流转更加健康。土地流转的进程取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必须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不能把土地流转多少、流转快慢当作衡量农村工作成绩的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让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地进行。
(二)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两亿多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导致农民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难以有效衔接,农业服务成本难以降低。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这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两个转变”的论断指明了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方向。从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的实际出发,改造传统农业的现实途径是大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而完善统一经营层次,不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另搞一套,而是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实践来看,一部分发达地区的村级集体组织有一定的实力,能够为农户提供统一服务,但大多数村级组织集体收入微薄,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能力很低。相比村级集体组织而言,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在提供服务、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基层创新,明确把这些新的服务主体都纳入统一经营和服务的范畴,赋予了双层经营体制更加丰富、更符合实际的内涵,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意义。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还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今后,要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分散的农户提供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作用。
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应把农民自愿、农民受益作为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创新组织形式,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大力发展农村新型信贷合作组织,逐步形成包括技术、信息、信贷、销售、加工等多种服务职能,覆盖大多数农民的合作组织体系。应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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