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决定》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1.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应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切实按照中央提出的“面向‘三农 ’、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总体原则,全面深化内部各项改革,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要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完善其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加大各类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引导农村信用社朝着更加贴近“三农”的方向发展,确保其服务方向不改变、信贷资金不外流、支农力度不减弱,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处理好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关系,防止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的兼并、重组和联合,人为将农村信用社做大或法人层级做高,维护和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的稳定,强化基层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为了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必须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
二是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地区撤出,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特别是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依法运作、操作规范的民间借贷,要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依法处置,坚决打击。
三是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还有近两年刚刚发展起来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微型企业和农户数量巨大,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现实和潜在的客户量众多,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前景看好。为了能建立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要进一步放宽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业的途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2.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是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必须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决定农业保险供给的方向和数量,制订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被批准的组织机构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可能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其它支持。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
二是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因大面积干旱、台风等巨灾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国外通常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和积累资金。我国目前没有上述机制,巨灾风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一方面,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受到较大限制。另一方面,随着试点覆盖面不断扩大,无法分出的巨灾风险随之积累,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农业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的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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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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