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征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偏低,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很大的难题。在加快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应当有利于富裕农民,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
1.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征地中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大量商业性用地也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地。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是,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强制性征地的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2.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等地价因素以及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无关,这使得对农民的补偿偏低。调查显示,作为永久丧失土地的补偿,一般只给予被征地农民每亩2万~3万元补偿费,经济发达地区为3万~5万元,国家重点工程等征地补偿更低,一般每亩只有几千元。征用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在落后地区或者公益性占地,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3~5年的基本生活。2004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补偿方面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在补偿分配上提出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 ”。在规划划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应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3.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再享有土地的保障,一般也不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在土地被征用后,多数离城镇较近的农户,主要得益于有较多外出务工机会,他们的收入程度不同地有所增长。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所提高。一些失地农民就业不稳定甚至失业,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必须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居住地、经营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开发经营项目,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
4.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目前,集体建设用地自发地进入市场流转的现象普遍发生。但政府各部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措施与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带来了很多问题。由于缺乏规划指导和法律规范,使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盲目进入土地市场,造成违规项目不断出现,规划指标屡遭突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很难有效控制,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受到干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已成为今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已经充分地显现出来。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规范土地市场的需要,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防止以权力扭曲集体土地的流转价格,有利于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巨大潜力,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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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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