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自我管理作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制定“红黑榜”,通过互评亮榜,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与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鼓励对农村留守、空巢老人进行定期巡访,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独自生活的风险;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休闲活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要。
三是自我监督作用。可依据村规民约出台约束性措施,主动邀请并接受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通过民主协商,限定可办酒席的项目、红白事操办规模和时限、待客范围、席面标准和礼金数额等。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文明乡风建设要依法依规开展,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韩俊表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不够规范,甚至涉嫌违法违规,存在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风险。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防止盲目立规和“以约代法”。有关部门要制定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程序,重点审查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中的歧视性和违法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此外,韩俊指出,要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引领、强化价值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日常浸润的方式,把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观念转化为农民群众的行为习惯和准则。
韩俊介绍,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健全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让农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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