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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应在支持合作社发展中有更大作为


  近年来,世界农业现代化水平普遍提高,中国农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对中国传统农业经营组织进行变革,方能改变此种局面。电商平台在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变革及新型农民合作社培育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电商平台要增强为合作社服务的意识

  短期内,电商平台可以确立如下工作目标:

  第一,由“农园”扶持向合作社培育转变。近几年,我国先锋农产品经营电商平台在各类“农园”建设中做了很多工作,对农村脱贫做出了贡献。但从笔者调研来看,由电商平台所联系的农产品运销服务商户拥有更好的资源为“农园”生产者服务。如果能把这些商户中的一部分培育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农户更多地分享农业产业链价值。建议国内主要农产品电商平台在一定时间里推动跨行政区的农业合作社发展,使平台更多地成为合作社的服务商。

  第二,设立“农民合作社频道”,并使之逐步演化为未来中国农民合作社联盟的工作频道。建议电商平台考虑多种因素,有计划地部署频道形式与内容。

  第三,完善电商支农计划,逐步形成具有示范性的支农机制。目前电商平台用自己的一些独特资源直接“补贴”给农户,没有对自己的“软资源”做经济核算。建议在支农机制中将电商平台拥有的“软资源”资本化,体现新电商支农的多种价值。

  这些目标是建立在国内外农业发展形态不断演变的背景之下的。从国际层面看,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在农民收入总额中取自地头经营环节的收入比重在逐步下降,而取自农业产业链的收入及其他环节的收入比重却在逐步提高。实现这个转化的主要机制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现代不少欧美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农民合作社已经不同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所要求的合作社模式,也不同于日本的农民合作社。一些典型的欧美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在国际贸易中与大型跨国公司没有区别。笔者对国际乳业巨头排名前10位的背景做了检索、梳理,发现其中7家具有农民合作社背景。实践证明,现代欧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农民合作社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国家能够长期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显示出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绝非偶然。首先,强大的合作社组织与政府相结合,提高了政府农业政策的效力。其次,这种格局的形成也与农业的技术经济性质有关。不同于工业生产,多数农业家庭经营的规模会遇到“天花板”,单个农场无法达到足以整合农业产业链、实现纵向一体化经营的程度,有必要通过合作降低市场风险,并使农户劳动力在农闲时间得到利用,实现“充分就业”。再者,农民合作社机制会影响到农业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空间布局,容易形成城乡协调发展机制,有利于疏通现代科技装备农业的渠道。统计分析表明,距离城市较近的区域里,例如农户距离城市不超过半小时车程,农业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

  

  电商平台在带动农户融入产业发展方面有优势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约有200多万家,但其中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难以跨出一个行政村,只有极少数合作社具有跨行政区合作的规模。这种状况之下,合作社对农民分享产业链收入难以发挥大的作用。

  我国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水平多年来有较快提高,其中各类龙头企业是产业链的主体。这些企业固然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但因其与农户只是建立了一般买卖关系,难以使农户分享更多的农业产业链价值增值。

  据笔者针对电商平台拼多多上从事经营的流通企业和农户做过的两次调查初步发现,农产品电商有可能成为推动我国农业经营机制变革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

  首先,农产品电商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链整合的速度。从拼多多平台看,加盟其中的流通商的成长异常迅速,其原因可能与网络信息资源充分、资金调配效率高有关。

  其次,农产品电商有利于强化农业区域分工,从而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并为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创造条件。消费需求能够通过电商平台迅速影响供应,加盟流通商的主动选择行为会促进供需衔接。

  同时,在农产品电商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大型流通商,在农产品采购中给出的价格更具有竞争性。在一定阈值内,加盟流通商的规模与竞争性成正比。同时,加盟流通商与规模化经营农户更容易建立稳定的价格合同,从而为规模化经营农户发展提供更好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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