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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破除合作社“成长的烦恼”


  根据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全国合作社固定观测点2018年度观测分析报告,通过对全国74份样本量分析,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发展呈现出上升的发展态势;从合作社业务范围上看,将近半数或超过半数的合作社在2018年开展新的业务,合作社服务方式扩增;从合作社所在的产业来看,2018年合作社在种植业和服务业的增量较多,服务业的增加体现出合作社对一二三产融合的足够重视。

  

  社员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保护,保障了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如一些合作社出现了少数人控制现象,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新法实施一年来,对合作社成员民主权利的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任大鹏说,新法在重申设立成员代表大会需要满足成员总数超过150人的条件外,规定了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并明确最低人数为51人,以防止合作社以代表大会的名义剥夺成员对合作社治理的参与权利。在实践中,过去不符合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也都取消了,社员的民主权利意识增强。

  针对一些合作社成员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交易等义务,损害合作社整体利益的现象,新法增加了成员除名和合作社退出机制。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个别成员违反章程规定,严重损害其他成员及合作社的整体利益的情况,新法规定了除名制度,对这些成员予以除名,可以更好地净化合作社内部环境,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鉴于除名制度可能会导致一些合作社滥用除名权,剥夺成员本应享有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法律还规定了严格的除名程序,并保护被除名成员获得救济的权利。

  今年以来,北京大山鑫港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逐步修改合作社章程。“很多合作社成员进城了,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不再发生交易关系,如果还是强调一人一票的话,合作社形成不了决议,损害了其他成员及合作社的整体利益。而且这些不出资的成员对合作社发展从不关心,希望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规定成员必须出资,对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联的社员进行退社。”合作社理事长王秀坡说:“新的法律制度设置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产生了积极意义。”

  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空壳”合作社现象,损害了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整体商誉。针对这一问题,新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过去,很多合作社的成立为了获取财政项目补贴,没有实际运营,存在‘空壳社’现象。”任大鹏说,“这次新法修订,建立了合作社退出机制,‘空壳社’逐步得到清理,净化后的合作社无论是政策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一定会得到提升,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同时,任大鹏认为,在清理“空壳社”的时候,地方政府也要避免“一刀切”的现象。很多合作社所发展产业受市场波动影响,如养殖类合作社,会出现不定期“歇业”等情况,不能简单的把它归类为“空壳社”。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社作为一种自治经济组织,发展什么产业,怎么发展产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都没有问题,要给合作社留有更多发展空间。“空壳社”清理的核心应该是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如果有违规使用的情况,应该清理掉。

  

  以交易量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仍需进一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新法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原有法律的特色。其中,新法对于可分配盈余仍然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并保障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的利益由全体成员均享,体现了法律对合作社中相对弱势的农民成员经济利益的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劳动力大量外出,“生产在家,服务在社”这样一个背景几乎已经不存在了,多数农户都不再从事生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没有交易,或者交易很少,所以法律中规定“以交易量返还为主”在实践中就遇到了困难。

  在黑龙江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社员已将土地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来统一管理经营。由于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没有交易量,仁发合作社就采用一种变通的办法,把土地入股的面积视为交易量,以此分配盈余的60%,剩余的40%按照货币出资进行分配。但是,按照新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到合作社。这就表明,土地入股其实是一种出资方式,不是与合作社的一种交易,按理来说应该是参与法律规定的40%里边的盈余分配,而不应该放在60%里边,但是又找不到别的交易,就没办法实施合作社法规定的60%的盈余分配部分。这种创新严格来说与法律规定还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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