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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破除合作社“成长的烦恼”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团队在新法取消同类限制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调研,与合作社理事长探讨多种经营的避险机制。

  阅读提示

  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每个村平均有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出现变化,普遍面临市场地位弱、服务范围窄、规范机制不完善、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后,于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一周年了。

  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新法的制度创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但制度的实施还需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都需要尽快修订,以使新法规定的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每个村平均有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是,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出现变化,普遍面临市场地位弱、服务范围窄、规范机制不完善、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后,于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一周年了。新法的颁布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了哪些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面临哪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法律明确?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教授。

  

  扩大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促进了合作社的融合发展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11家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了北京清水腾达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些不同种植、养殖类的合作社立足当地百花山自然保护区优势,通过产业转型和联合发展,共同发展乡村旅游产业。“这有利于合作社之间资源互补和共享。”联合社理事长陈燕说,“2013年我们成立联合社,但没有法律依据,搞乡村旅游,我们心里是没底的。此次修法拓宽了合作社业务范围,赋予了联合社法律地位,为合作社在资源整合、产业转型、抱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三产融合发展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农业资源要素通过融合发展,催生了多种农业新业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这些新业态发展的承载主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两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适应了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求。

  首先,新法取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中有关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其次,新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任大鹏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不再局限于某一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助于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多元化、多环节服务,更好地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法律明确扩大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合作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增强了信心。合作社可以不断延长产业链,探索新业态,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形成联合,发展成立联合社,更好配置资源,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率。同时,新法允许合作社开展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业务,体现了农业的文化传承功能,也有利于通过合作社这一组织平台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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