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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改革


  

  

  

  

  资料图

  编者按: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等进行了审议。这些草案现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日。

  为了带您深入了解事关“三农”与民生领域的重要立法进展,本报记者直击立法工作现场,为您讲述这两部法律的分组审议故事。

  距离初次审议半年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针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继续展开分组审议。在分组审议现场,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二次审议稿中拟规定的保障农民权益、深化农村改革、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等内容,给出见仁见智的讨论。

  时隔14年后的本次土地管理法再次修改,涉及到当前土地改革的热点和难点领域。其中,关于征地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退出等有关条款,始终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所在。此前,在一审草案中,修改涉及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初次审议的焦点当时也集中在这些方面。

  

  强化权益保护 服务乡村振兴

  让农民受益,促进农村与农业现代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初心。为农民赋权让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是衡量制度设计、法律调整得失成败的标尺。涉土地立法的权益保护问题,二次审议中,继续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关注。

  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征收协商程序前置,同时进一步完善关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的规定,确保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对农民住宅的征收补偿,不再是“参照征收耕地标准”补偿,而是强调对农民居住权和住房财产权益保障,更能体现农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真实价值。对此,谭耀宗委员给予肯定,他同时建议在征地时对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公共利益认定争议的裁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李锐委员说,草案二审稿在认真总结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登记及相关内容,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意义深远。

  在鲜铁可委员看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主要聚焦土地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总体可行。他建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章中,明确适当增加农村产业用地的规定,以满足乡村振兴发展二、三产业需要。现有土地利用法规很少考虑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导致农村产业建设用地普遍偏少,农村即使引进高质量企业,也很难落地。

  鲜铁可委员还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62条中,适当放宽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限制,使宅基地更好地保值增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也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第62条关于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规定,研究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吕世明委员则建议既要强调依法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在脱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临时安置等方面对困难和残障群体给予照顾。

  

  推动改革深入 细化制度规定

  二次审议中,针对此次修改涉及到的宅基地相关内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草案对宅基地的取得、使用、管理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

  在初次审议中就格外关注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问题的刘振伟委员,这一次继续就此发声:“我们在农村调查,基层同志反映,目前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承包地问题还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他指出,现行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存在弊端,比如:宅基地无偿使用,村庄集约化程度较低,浪费严重,在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宅基地供求矛盾突出;违法违规建设多,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一户多宅问题突出,历史遗留问题确权困难;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过严,退出补偿机制既不完善也不清晰。有鉴于此,他建议进一步在法律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严格用途管制、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制度、完善农民房产财产权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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