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强化现代农业发展支撑 农村新报讯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标志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将全面推开。
2日,本报记者专访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涂胜华,解读《意见》主要内容,总结我省探索成效。
记者:何为“三权分置”?此次《意见》的出台有何意义?
涂胜华:《意见》系统阐释了“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一是界定了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强调了土地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明确否定了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错误倾向;二是明确了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的各项权能,重申了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打消了承包农户对将来可能失去土地承包权的疑虑;三是首次提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流转土地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给予平等保护,突出了放活经营权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关键地位。
对于“三权”的相互关系,《意见》作了清晰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在这个基本框架内,《意见》也提出,要通过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逐步对“三权”关系进行完善。
《意见》的出台,充分吸收和肯定了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构建了更加科学的“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农村土地产权框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活力,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功能,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为推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政策基础。
记者:湖北是全国最早探索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的省份之一,近年我省作出哪些探索实践和成效?
涂胜华:2007年,武汉市新洲区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区、街、村三级合理分工、协调运行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引导土地流转,在保障农户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有效放活了土地经营权;2009年,武汉市建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在新洲区实践的基础上探索通过交易鉴证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权能,拓宽农业发展融资渠道,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兴起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为全省各地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开始整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目前,上述探索实践的正面效应已逐渐显现:
一是土地承包权保障更加精确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覆盖全省100个县(市、区),承包耕地7569.6万亩。目前,已经有60个县(市、区)基本完成,实测耕地5712.4万亩,完善承包合同488.1万份,颁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13.8万份,建立土地承包登记簿458.4万本。其余40个县(市、区)将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更加规范有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已成立地市级交易市场10个、县级交易市场41个、乡级交易市场813个。依托各级流转交易服务平台的引导和规范,全省37.6%的承包耕地流转了承包权或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率67.3%,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流转服务组织促成的流转面积638.2万亩。到2017年底,我省将基本建成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县级交易市场为基础,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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