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好不好 考核有奖惩图文:我省明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农村新报讯 图为:12月25日,省环保厅召开《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新闻发布会。
图为:雾霾中的武汉大道。
图为:近日,全省雾霾笼罩,很多市民戴着口罩出行。
省政府办公厅12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全省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何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是指依据我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空气质量进步则得奖金,退步则交罚金。
如何奖惩计算?
我省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该《办法》给出了量化计算生态补偿的一套详细公式,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计算公式:M=M1+M2
其中,M1是以PM10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1=(A目标-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M2是以PM2.5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2=(A上年-A本年)×m×k参数说明:
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A本年—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A上年—上年同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A目标—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目标值 (A目标=2013年同季度平均浓度×国家考核年度目标值/2013年年均值);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PM10、PM2.5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由省环保厅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环保厅将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奖惩资金怎么用?
生态补偿的奖惩资金,将由省和各地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我省要求,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的出台,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国斌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李国斌: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湖北建设,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与考核办法。全省各地积极行动,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淘汰黄标车、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等方面下大气力进行防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1月至11月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市州PM10累计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实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1-11月份,全省17个市州PM10平均浓度为97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同比有所降低,下降4.0%,但比2013年同比升高9.0%。空气质量的改善仍面临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入冬以来,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基准年下降12%以上,全省环境空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出台《办法》,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旨在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落实国家、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要求,有利于调动各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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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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