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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之后落实最关键


    王丽美

    近日,四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规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2年雷打不动,新办法无疑是对其立法滞后的纠偏。

    立夏时节,晴热高温天气即将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的出台,给辛勤工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送来了清凉,如在烈日下工作的建筑工人、蹬三轮车的送水工、快递员、环卫工人等。新的管理办法从范围、待遇、高温津贴、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最新界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中暑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等等。其中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规定为高温天气,不再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自己说了算,称得上其中一大亮点。

    首先是强化监管,政策落实勿落空。一些好政策出台之后,对许多基层劳动者而言似“镜中花,水中月”,看得到摸不到。在此,工会组织应当发挥其强大作用。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才能落到实处。

    其次,既然将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规定为高温度数,那么一定要求气象部门科学预报,据实发布。笔者建议,各地政府不妨因地制宜,条件允许的行业和地方,适当平衡预报温度与体感温度的“温差”,就低不就高,彰显人文关怀和政策关怀。

    另外,不少地方明确要求企业在夏季必须按月发放高温津贴,不管日最高气温有没有达到高温天气标准的35℃,都要发放高温津贴,比如广东就要求企业在6、7、8、9四个月对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就值得提倡。

    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相信会给广大劳动者撑起一片绿荫,大大降低“中暑”概率。而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切实保障自己的“高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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