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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流通与政府职能


    中国农业大学校长 柯炳生

    农产品市场流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首先是由市场流通的重要性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流通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空间效用、时间效用、形态效用和产权转移效用。空间效用是指,在市场流通中,产品的空间位置发生了变化,从生产者手中转变到了消费者手中,这是通过运输实现的;时间效用是指,产品的时间存在发生了变化,在产品生产出来的时间与最后实际被消费的时间之间,有一个时间的间隔,这是通过储备实现的;形态效用是指,产品在生产出来之后被最终使用消费之前,要进行一定的形态的变化,这是通过加工来实现的;产权转移效用,是指即便产品不发生以上变化,但是为了从生产者手中转变到消费者手中,也要进行产品的交换,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发生转变,这是通过各种方式的销售实现的。

    农产品流通市场具有突出的波动性特点。与工业品比较,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最突出特点是波动性很强,包括数量的波动和价格的波动,前者决定了后者。这样,在某一特定时点上,农产品产销之间在数量上的不平衡是必然的,从而,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就是必然的。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如猪肉)、耐储藏性和耐运输性都差(如蔬菜)的产品,价格的波动更容易经常发生,并且波动的幅度可能较大。对此,应有思想准备,不必大惊小怪。

    政府在农产品市场流通方面具有重要职能。首先,是在税收政策方面。任何对市场流通环节中的税收,最终都将转移到生产者和消费者身上去,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所共同承担的。农民生产者是弱势群体,食品消费支出在低收入家庭中占的比例更高一些。因此,市场流通环节中的税收,实质上是加重了两个弱势群体的负担。这明显违背税收在二次分配方面的基本原则,应当取消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其次,政府在提供市场流通公共服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最后,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也应该实行必要的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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