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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失海渔民权益


    本报记者 高文

    “随着沿海开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将占用或征用大面积海域、滩涂,大量从事近海捕捞和海水养殖业沿海的渔民失海失滩,这些渔民收入主要来源是近海捕捞、异地作业、滩涂养殖。渔民失去使用的海域、滩涂,也就失去了生产生活的保障。近年来,失海失滩渔民这一群体的数量还在扩大。如何处理好经济开发建设用海、用滩与沿海渔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成为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重要课题。”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唐山市政协副主席沈谨忧心忡忡。

    沈谨分析:“由于我国未能出台失海失滩渔民补偿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现实生活出现了如下局面:一是各相关地方政府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地区之间差异过大;二是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体制机制亟待完善,尚未形成专款专用,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三是补偿办法、发放机制与渔民生产生活安置、社会保障的养老、医疗保险结合不紧密,致使失海失滩渔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

    沈谨认为,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具体实施办法的补充,应该由国家层面出台一部对失海失滩渔民补偿、安置的相关法规。法规应该明确: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的地区等级、保障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并建立统一和长效性的失海失滩渔民社会保障机制,失海失滩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对失海失滩渔民就业的市场运作机制,鼓励失海失滩渔民自愿结合组建各种类型的经济联合体,获取政府的支持与帮助,推广渔业科技成果,稳步发展海水池塘生态养殖、优新品种养殖,发展与旅游业配套的休闲渔业。或转向远洋捕捞、渔产品加工、海岛旅游及港口开发和工业建设,破解失海失滩渔民转产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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