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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赋权利不可侵犯


    本报记者 黄朝武 赵洁 施维 李海涛

    土地既是农民的财产,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温总理的报告赢得与会代表委员的热烈掌声。会后,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委员对如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展开热议。

    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归谁?

    ——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委员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重要问题是征地使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过快减少,征用土地引发大量纠纷和冲突,征地成本低廉和对集体土地用途与交易的限制,造成建设用地管理使用粗放等。

    重庆市政协秘书长王长寿委员认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主要是其通过土地被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以及农村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房屋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但土地作为农民最终的财产之一,由此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却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表现为土地所有者主体虚化,农民作为集体土地主体的地位不明确,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土地受益权也不明确,从而导致利益与责任极不对称。”王长寿说。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国家有必要、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已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的共识。

    致公党中央在大会上发言时呼吁,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护农民权益。国家对土地进行征用应以平等姿态与农民对等洽谈,不应以居高临下的国家意志“强制性”征地,应尊重农民土地产权,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浙江苍南县宜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杨成涛代表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农业产值来计算,应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不能是一次性的财产转移,而应是长久的、具有投资性的保值增值的补偿。

    “要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不光应该得到补偿,还应得到在整个土地的增值过程中产生的净收益(剩余),获得属于他们的份额。”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代表认为,在未来一二十年中,农村土地资本的分配方式与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将左右城乡统筹的发展。政府应该让农民享受到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谈判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

    农村集体土地谁说了算?

    ——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跟进配套措施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权利贫困。李冬玉建议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补偿安置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尽管近年来征地补偿的标准有了提高,但是基本上没有改变补偿重地上附着物、轻土地价值的思路。应在新的征地法规中补充和完善关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农地非农发展增值中分享收益的有关规定。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让农民和市民一样享有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平自主的交易权利,必须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资产,赋予并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

    浙江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小同代表认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谁说了算。在制定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时,应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做主这一原则,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明确公益性征地和营利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应确保农民失地后生活有保障;对于营利性征地,应让农民通过参股的形式,能够从土地中持续获得后续收益;公益性用地变成营利性用地后,农民必须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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