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王某虽为农业户口,但无承包地,并嫁至城镇生活多年,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给出肯定答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陈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入院治疗17天。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8月30日,衡南县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另查,王某系农业户口,但无承包责任田,2001年8月11日与衡阳一非农户口的男子结婚,该男子在衡阳有住房。
庭审中,两被告均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系农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是农村户口,然其已无承包土地,且在城镇生活数年,按照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按城镇标准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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