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4个月前,我买了一辆摩托车,可当晚即被盗。我觉得该车只值5000多元,也还没有挂牌,公安机关不一定能够侦破,加之担心被丈夫责怪,遂自认倒霉,既没有报警,也未向他人声张。谁知,次日下午有人来到我家,说我上午驾车撞伤其母亲后逃逸,他是从摩托车车厢内找到购车发票后,根据发票显示的姓名、地址找到我的。我随即向其说明了原委,但对方根本不相信。由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也不能确定我是否到过现场,伤者提起诉讼后,我近日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全部损失共计23000余元。请问:我真的必须承担责任吗? 肖婷
肖婷读者:
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你所买的摩托车确实已经被盗,你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确无需担责,而应当由盗车人赔偿,问题在于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车确已被盗,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
在伤者能够通过发票确认是你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你主张该摩托车已经被盗,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可由于你没有报案,也未曾向他人声张,自然无法确定摩托车被盗的事实,且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也不能确定你是否到过现场,则你的主张无法成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虽然你可能被冤枉,但必须向伤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不利后果,而只能在寻找到盗车人、真正的驾车人后,再向其追偿。如果日后无法找到,也就只能背此“黑锅”。此案也提醒人们,在机动车被盗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可能会招致更大损失。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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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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